徵兵檢查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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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時候會接到徵兵檢查通知?到那家醫院檢查?
徵兵檢查辦理時間是在大專應屆畢業之年的1至5月間,但未在學或無升學意願的19歲徵兵及齡役男,則是在完成兵籍調查申報登記之後,即接續通知辦理體檢。目前辦理徵兵檢查的醫院為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的檢查醫院,臺北市共有市立聯合醫院忠孝、仁愛、和平、中興、陽明等5家院區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市立萬芳醫院等2家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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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役男因故無法按排定日程參加徵兵檢查怎麼辦?
役男如因考試等故無法按排定日程參加徵兵檢查者,得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聯繫,另行安排其他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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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已經完成徵兵檢查役男,何時會收到體格檢查表?
除了還須再安排進一步專科檢查之案件外,檢查醫院會於役男完成徵兵檢查後2週內將檢查結果送回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完成體位判等後,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即隨將體格檢查表函送鄉(鎮、市、區)公所派員送達役男或其家屬簽收,整體作業流程約計1至1個半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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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徵兵檢查時未發現的病情或檢查後體位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
按身體健康情形本身最為明瞭,本市役男如患有傷病,而於徵兵檢查時未主動提出,致檢查醫師無法以目視、聽診或觸診等方式予以當場診斷或發覺者;或完成檢查後因受傷等故,致體位發生變化,不合常備役或替代役服役標準時,可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則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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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參加徵兵檢查後,身高體重發生變化,不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時,可否申請複檢?
依徵兵規則及體位區分標準相關規定,身高、體重2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得依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本市於送達徵集令時,均併附「申請複檢說明通知單」及「身高體重區分標準表」供役男參考,若役男自行對照後,體格指標值(BMI)或身高達到改判體位標準,請檢具醫事機構開立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按通知單指定日期及地點參加身高體重重新測量(重測),重測結果將送請本府徵兵檢查會重新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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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役男體檢項目為何?
役男體檢項目,包括身高、體重、血壓、脈搏等身體內外科及牙科、耳鼻喉科、眼科、精神科、胸部x光、梅毒、愛滋病、血紅素、尿液、肝功能及心電圖檢查等38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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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徵兵檢查時,對役男體位判定有幾種?
徵兵檢查之目的,在檢定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位等級,以確定其兵役義務。現行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規定,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及免役體位。
至於因手術或受傷等原因,尚須接受治療,判定「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5條規定,應於屆滿6個月或1年後再複檢1次,始予判定體位;核判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 -
Q
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役男可否不參加徵兵檢查,直接以書面資料核判體位?
依照現行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 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之役男,可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原鑑定資料,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書面審查」方式判定體位,亦即上述役男得免再赴檢查醫院體檢,以資便民並簡化作業。
至於未符前述對照表規定,而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無法到檢查醫院受檢之役男,也可以提出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會同體格檢查組及醫事人員赴其住(或醫療、院)所實施檢查,並依規定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