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集入營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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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補充兵的訓期多久?什麼情況下可以折抵補充兵役軍事訓練?
依現行規定,補充兵役須接受為期12天之軍事訓練,但曾受軍訓課 程、大專集訓及常備兵在營日期,均不得折抵補充兵役訓期。
按兵役法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兵役法第20條之1第2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另依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3點:下列人員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區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並檢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辦理檢定,合格者層報地區後備指揮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曾受各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結訓,持有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者。
曾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不分軍種兵科,訓練時間滿該訓練梯次8週(56天)以上,持有退訓證明書者。
曾受常備兵新兵入伍訓練結訓,持有停役令者。
曾受第一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持入伍訓練結訓證書者。
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持施訓單位結訓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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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現行常備兵役役期多久?可否折減役期或訓練時數?
依兵役法第16條之規定,常備兵役區分為現役、軍事訓練及後備役。
常備兵役現役服役期間,不分軍種兵科均為1年,期滿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服常備兵役現役其大專學生集訓天數及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以8堂課折算1日,不得逾30日)均得以折減現役役期。至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軍事訓練時數,惟不得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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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如有特殊事故無法入營時,應如何處理?
應徵役男在徵集入營前,如有合於延期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不能如期入營者,得由本人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延期徵集;其有顯著病變,合於體位區分標準表體位未定、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標準者,可另行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申請改判體位。
除前項事故外,入營當日於集合地點再作一次目視檢查,倘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嚴重疾病者,即予停止護送入營,並主動辦理後續複檢或延期徵集入營事宜。
如「病狀不顯著」且提不出醫療機構相關診斷證明書之役男,仍應遵照規定入營,由新訓中心予以複檢,決定是否收訓或辦理驗退、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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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已申請分階段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倘無法如期接受訓練時,應如何處理?
未接獲徵集令前,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只要未完成第1年分階段軍事訓練者,隔年可再申請;或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接受4個月之軍事訓練。
如已接獲分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役政署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地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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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已申請分階段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徵兵處理程序為何?
兵役單位完成兵籍調查後,將安排接受徵兵檢查,如判定常備役體位者,接續辦理軍種兵科抽籤。
按內政部頒訂之徵集計畫,製作分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集令分別載明第一年及第二年暑假期間指定入營時地】送交役男或家屬簽收,役男接獲徵集令後,依其上記載之日期時間入營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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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專科以上校院學生申請分階段軍事訓練,如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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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83年次(含)以後出生役男何時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
高中(職)以下教育程度,未在學亦無升學意願者,原則上於19歲當年上半年徵集,連續接受4個月之軍事訓練。
高中(職)在學學生,應屆畢業而無升學意願者,於畢業以後,徵服4個月之軍事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11月15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未申請分階段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如畢業、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等),接受連續4個月之軍事訓練。
83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役男,接受4個 月軍事訓練之時間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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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何謂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下簡稱為軍事訓練)?
因應募兵制,配合兵役法及徵兵規則修正,凡83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改徵服4個月之軍事訓練。
4個月軍事訓練之施訓內容,區分為5週入伍訓練,11週專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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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徵服替代役之對象?
中華民國70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經判定替代役或替代役甲等體位,以及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之役男,尚未接獲徵集令前得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研發替代役。
另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之規定,中華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服補充兵役。 -
Q
違反替代役徵集有何處罰?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拒絕接受徵集令。
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者。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規定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7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2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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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現行兵役體制役期為何?
役男體位服役規定,依兵役法第33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服役役期如下表: